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開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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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編輯國機采辦[2013]11號 各處(室):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開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1]已經2013年3月13日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2013年6月14日 2內容編輯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開標評標活動的管理,規(guī)范開標評標行為,推進公開透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采購中心組織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包括采購中心組織實施單個項目招標、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不包括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工程類項目。 開標評標活動由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開標評標活動原則上在采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各采購處應在發(fā)布采購文件前通知項目評審處,由項目評審處統(tǒng)一安排評標場所。需在其它場所進行開標評標活動的,由項目評審處向辦公室申請預算,填寫《開標評標室使用申請表》(見附件1),經中心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條 凡在采購中心開標評標室進行的開標評標活動,應進行錄音錄像,實施全程監(jiān)控,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它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條 在采購項目開標過程中,可通過中央政府采購網進行音視頻直播。 第二章 項目交接 第六條 采購文件發(fā)布后10日內,采購處項目負責人、經辦人應將采購項目的全部材料移交項目評審處,并填寫《采購項目交接登記表》(見附件2)。如果采購項目在開標前發(fā)生變更,采購處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再次移交項目評審處。 第七條 項目評審處明確采購項目負責人、辦理人(以下簡稱項目經辦人)負責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采購項目移交時,《采購項目交接登記表》由采購處、項目評審處的處長和項目經辦人分別簽字確認。 第九條 采購項目交接材料包括:項目委托書、技術需求書、征求意見、各供應商反饋意見、專家論證意見、意見采納情況、采購公告及審批表、采購文件及審批表、項目變更、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書面材料。 第十條 項目評審處經辦人應熟悉項目文件,認為不能進入開評標程序的,及時反饋采購監(jiān)管處,由采購監(jiān)管處與采購處溝通處理。 第三章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處提前3個工作日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件3)報采購監(jiān)管處,采購監(jiān)管處應于評標開始前1個工作日按照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規(guī)定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采購人需要派代表參加評審的,應按要求填寫《采購人評標代表推薦表》(見附件4),并送采購中心項目評審處核驗。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處負責組織評審專家準時參加評審活動。到規(guī)定開始評標時間后,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法定標準的,項目評審處應及時與采購監(jiān)管處聯(lián)系補抽專家;如無法及時補齊專家,則要停止評審工作,封存采購文件和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項目評審處要將補抽專家或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的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章 開 標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處的項目經辦人應在接受投標開始時間半小時前到達開標現場,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 開啟監(jiān)控設備、計算機、投影、音響、打印機等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二)播放專題宣傳片。 (三)擺放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簽到 (一)投標開始后,項目評審處應當組織投標人在《投標人簽到表》(見附件5)上簽到,檢查投標人代表相應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接受投標文件。如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采購項目,由辦公室財務人員負責在現場組織收取。 (二)采購人派出的紀檢監(jiān)察人員應當填寫《監(jiān)督人員簽到表》(見附件6),經項目評審處核實人員身份后進入開標現場。 (三)投標截止后,《投標人簽到表》和《投標保證金收取表》(見附件7)交項目經辦人。 第十六條 開標 。ㄒ唬╉椖拷涋k人按照主持程序宣布開標正式開始。 (二)介紹項目情況、監(jiān)管部門人員、采購人派出的紀檢監(jiān)察人員、公證人員等。 。ㄈ┬奸_標紀律。 。ㄋ模┩七x監(jiān)標人。項目經辦人宣布在投標人中推選不少于2名代表作為監(jiān)標人,推選出的監(jiān)標人應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七條 名單公布。項目經辦人宣布唱標人、記錄人、監(jiān)標人名單,其中唱標人、記錄人為項目評審處人員。項目經辦人、唱標人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十八條 檢查文件。監(jiān)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如實報告投標文件的檢查結果,其他投標人如有異議須當場舉手提出。 第十九條 公布預算(標底)。招標文件未公布采購預算(標底)的,由項目經辦人在唱標前現場公布本項目的采購預算(標底)。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預算(標底)應當加蓋采購單位公章,公布前應該密封完好,現場拆封。采購預算(標底)未加蓋采購單位公章、未密封的,項目經辦人應當拒絕公布,并中止開標唱標。采購預算或標底與采購項目委托函不一致的,以現場公布的為準。 第二十條 組織唱標。唱標人按《投標人簽到表》的簽到順序逐個開啟投標一覽表,依次進行唱標,并當場以投影顯示或板書等方式向所有投標人公示,記錄人如實填寫《唱標記錄表》(見附件8),其中投標人報價部分必須唱兩次,報價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可不在現場逐一唱標,但應向所有投標人發(fā)送電子郵件或采取網上開標等方式公開開標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核實報價。投標人代表核實《唱標記錄表》,確認唱標結果無誤后,投標人代表按唱標順序依次簽字確認,同時唱標人、記錄人、監(jiān)標人對唱標結果和開標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開標結束 。ㄒ唬╉椖拷涋k人宣布開標結束,播放專題宣傳片。 。ǘ┩稑巳舜硗藞觥 。ㄈ┓獯嫱稑宋募。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三條 項目評審處的項目經辦人應在評標前半小時前到達評標現場,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ㄒ唬 開啟監(jiān)控設備、計算機、投影、音響、打印機等設備,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ǘ┎シ庞嘘P專題宣傳片。 。ㄈ⿺[放相關資料(招標文件、補充文件、評分細則、評標專家誓詞、評標打分表格、評標報告、文具等)。 。ㄋ模╊I取專家勞務費。 第二十四條 簽到 由項目評審處組織評審專家填寫《評審專家簽到表》(見附件9),經核實身份后發(fā)放評審證件;對未能按時到達評審現場的專家,應要求其寫明理由;對于遲到時間2小時以上的評審專家,可拒絕該專家參與項目評審。 第二十五條 介紹項目情況。由項目評審處的采購項目經辦人簡要介紹項目情況:項目名稱、開標情況、預算及分包情況等。采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六條 宣布紀律。項目經辦人現場宣讀《評標現場紀律》(見附件10)和《評審工作應當回避的情形》(見附件11)。 第二十七條 收存手機。項目評審處提醒現場所有人員將手機關閉或調成靜音狀態(tài)交由工作人員統(tǒng)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項目評審處可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報監(jiān)管處并經中心領導同意后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推選組長。專家自我介紹并推選評審組長。評審組長由評審成員在專家范圍內(不含采購人代表和經濟類專家)民主推選產生。 第二十九條 專家宣誓。評審組長帶領評審成員宣讀《評審專家誓詞》(見附件12)并簽字。 第三十條 發(fā)放文件。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現場拆封投標文件,交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專家評審。項目評審處現場宣讀《評審工作步驟和要求》(見附件13)。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評標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評標。評委之間不得互相詢問,應根據自己的學識和能力,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文件解釋。評審委員會因對采購文件有不同理解或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的,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及時報告,并組織解釋。項目評審處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家討論。 第三十三條 評審澄清。評審委員會如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或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應當給予投標人必要的反饋時間,但澄清事項不得超出投標或響應文件的范圍,不得實質性改變投標或響應文件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 第三十四條 復核結果。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提醒并要求評審成員對打分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應對其商務、服務、技術及價格等各方面情況進行重點復核;同時將評審成員對每家投標人的打分情況在評標現場進行公示并作縱向比較,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撰寫報告!对u標報告》(見附件14)應當對評審過程進行如實記錄,內容包括項目初審、廢標情況及原因、投標人分項得分表、投標人得分匯總表、中標候選人排序等;評審委員會要在采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对u標報告》由評審組長或評審組長委托的其他評審成員起草,經評審成員確認后簽字。 第三十六條 專家評價。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如實填寫《評審專家評審活動記錄表》(見附件15),從評審紀律、專業(yè)素質、評審公正性、評審態(tài)度等方面對專家進行評價,對評審中發(fā)現有明顯問題的專家,應及時向采購監(jiān)管處和采購中心領導反映,報請財政部處理。 第三十七條 整理資料。評審結束后,由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整理開標評標資料、招投標文件等,經確認無誤后,發(fā)放保管的手機,并收回評審證件,發(fā)放專家勞務費。 第三十八條 確認結果。評審結束后,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于1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確認表》(見附件16)、評標報告正文和得分匯總表復印件發(fā)送采購人,并要求采購人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采購結果;采購人超過15天不予確認采購結果的,應向采購人發(fā)送催促函。 第三十九條 呈報結果。采購人確認采購結果后,項目評審處應于1個工作日填寫《評審結果審批表》(見附件17),對項目實施情況、評審結果按規(guī)定報批。 第四十條 發(fā)布公告。采購監(jiān)管處發(fā)布中標公告或廢標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在發(fā)布中標公告的同時,項目評審處向中標供應商發(fā)布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供應商發(fā)布未中標通知書。 第六章 開標評標現場管理 第四十一條 開標現場參加人員包括:采購人評標代表、紀檢監(jiān)察人員和其他采購人代表,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監(jiān)管部門人員,采購中心有關人員,各投標人代表及相關媒體等。因受場地限制,各投標人代表(含授權代表)控制在2人以內。 第四十二條 評標現場參加人員包括:評審專家、采購人評標代表、采購人派出的紀檢監(jiān)察人員,財政、監(jiān)察、審計等監(jiān)管部門人員,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采購人派出的紀檢監(jiān)察人員進入評審現場,人數不得超過2人,須持有采購人所在單位開具的介紹信。 第四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如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或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現場澄清的,或者根據招標文件要求,需要投標人進行現場講標的,投標人代表應按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的安排進入評審現場。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代表、除采購人評標代表和紀檢監(jiān)察人員以外的其他采購人代表及相關媒體,經預約可在采購中心設置的監(jiān)控室進行視頻監(jiān)督。 第七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四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四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發(fā)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書面說明情況,項目評審處負責將評審委員會意見報采購中心領導。 第四十七條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如出現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項目評審處項目經辦人應要求評審委員會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第八章 紀 律 第四十八條 參加開標評標活動的人員必須服從項目評審處安排,禁止使用手機,不得在現場隨意走動、不得隨便進出會場、不得隨便發(fā)表議論或大聲喧嘩。 第四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xié)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五十條 項目評審處要嚴格遵守評標有關規(guī)定,不得擅自離開評審現場;發(fā)現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評審現場異常情況,應及時向采購監(jiān)管處、中心領導報告。 第五十一條 項目評審處應嚴格依法組織好開標評標活動,加強與采購處(室)、采購人的溝通,做好開標評標各環(huán)節(jié)的銜接工作,保證開標評標的順利進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其它方式的采購項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采購中心綜合業(yè)務處會同項目評審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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